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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申请流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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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所需材料:

1.“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

2.符合其他条件家庭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

配租标准:

优先配租: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廉租房申请

申请条件:

1. 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2. 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3.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所需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5. 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 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流程:

1.持申请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2.领取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

3.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入户调查、评议;

4.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街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

5.区县复审资料、确定配售方案,并在5日南日公示;

6.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7.摇号配租配售;

8.摇中,进行配租;否则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三)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所需材料:

1. 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证明;

2. 家庭户口簿(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3. 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4. 居民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5. 引进的.专业人才须持有关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流程: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北京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1、"三房"轮候家庭

“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外省市来京家庭

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房凭证及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凭证;

7、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如您为以下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8、无业、失业人员个人材料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9、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就业单位资料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10、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11、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1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3、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

14、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

15、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供养证》、《低保证》、《低收入证》。

16、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证;

17、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需提供区武装部或部队出具的优抚证、退伍(转业)证;

18、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交《见义勇为光荣证》(市级及以上)

1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已腾退的,应当提供腾退原《房屋租赁合同》凭证;

20、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