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关于执行计生政策的规定

关于执行计生政策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使计划生育工作更好的为“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做以下规定:

一、根据XX市实施《山东省计生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凡符合婚龄的男女双方在进

image.png

行结婚登记前必须在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婚前健康检查假期一天,检查费自负。

三、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两周。

四、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2个月,难产再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的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5个月产假应视出勤,但不享受院的一切待遇。

五、从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夫妻双方可分别在所在单位享受独生子女备用金待遇,参加投保者,每人每月6、5元,到孩子14周岁停发。

六、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不再安排夜班工作,不影响任何奖金的发放。

七、产前检查,前六个月每月一次,孕28周后每两周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检查所费时间算工作时间。

八、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日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喂奶的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增加30分钟。

九、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十、按(84)卫妇字第一号文件规定,本院对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规定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二天,手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天;

5、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42天假。

7、女方生产时、男方可休护理假7天。

上述假期不做病假、事假处理,视为出勤,但不享受院的一切福利待遇。

十一、产假期满可连续休假至孩子2周岁止。